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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Ι级应急响应 !陕西多地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发布时间: 2024-05-11 21:38:40  来源:特种砂浆设备  点击量:

详细说明

  2023年12月26日晚,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其中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此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

  12月27日,西安市临潼区、鄠邑区均发布通知,表示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中,包含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临潼区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限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我区行政区域内,姜白路以东、秦陵路以西、秦汉大道以南、陕鼓大道、秦唐大道与行者路十字(爱琴海十字)至秦唐大道与秦陵路丁字段以北(均不含界限道路)。途经本区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12月26日22时,鄠邑区接市重污染应急办转来《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市重污染应急办发〔2023〕15号)。

  鄠邑区按照《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版)》规定,同步发布预警升级指令,自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各成员单位需要落实的措施中,包含:公安鄠邑分局组织实施自2023年12月27日实施7:00-20:00 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关于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现就阎良区(航空基地)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 阎良区行政区域内:西禹高速以东、关中环线以南(不含关中环线)、新兴路以西(不含新兴路)、环机场路以北(含环机场路)围合区域。

  航空基地行政区域内:西禹高速(不含西禹高速)以东、人民路以南、迎宾大道以西(含迎宾大道)、蓝天三路(不含蓝天三路)以北围合区域。

  三、限行规定: 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四、柴油货车还应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要求执行。

  五、全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通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八、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暂停实施,本区其它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与陕西省气象台会商预测:12月26日至29日,关中地区受高湿、静稳、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大气扩散条件持续转差,西安市存在持续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并存在严重污染风险。

  为保护公众健康,进一步有效应对重度污染天气,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提示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陕重污染天气办〔2023〕11号)、《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自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可能的避免户外活动。

  (四)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五)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一)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

  (三)交通、城投、轨道交通集团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四)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五)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一)公安部门自2023年12月27日实施7:00-20:00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做好柴油货车管控工作;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做好过境车辆绕行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抢修抢险车辆除外);督导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

  (二)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项目和抢修抢险外的实施工程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不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保障类工地和保交楼项目协商暂停涉土作业和渣土拉运;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资源规划、交通部门督导矿山、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不再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六)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涉及保障类和抢修抢险项目的除外)。

  (七)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不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八)发改委、城管部门督导火电、集中供热等企业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最大运行效率,将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有关标准限值的90%以内。

  (十)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西安市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引导区域内保障类、绩效A级和引领性企业实施自主减排;协商具备停产条件的涉气污染源实施错峰生产。

  12月26日,据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消息,宝鸡27日起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详情如下:

  接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宝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17号),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22〕73 号)工作要求。现就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07时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7:00-20:00。

  二、限行范围和区域: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主城区范围。具体区域为:川陕路与清姜路路口、G30连霍高速以北,宝平路与金陵东路路口以南,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以西,福谭大桥、福谭路以东区域;川陕路南段 (北照路口以南)、福谭路、福谭大桥、蟠龙新区、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310国道(潘太路丁字以东) 及限行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规定: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日期间实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单号(单号为1、3、5、7、9)、双日限双号(双号为2、4、6、8、0)。全市主城区限行区域范围内所有大中型货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9座以上(不含9座) 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八)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6.360, -0.08, -1.24%)的车辆,包括粮油食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九)持有省级、市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民生保供车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予以从严查纠。

  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铜重污染天气办发(2023)9 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3年12月26日2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并于12月27日7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根据《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铜政发〔2019〕19号)和《铜川市公安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铜公通字〔2019〕176号),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耀州区城市建成区域:文营东路、文营西路、药王大道、永安北路、永安南路、步寿路、锦阳路、药王路、华原路及锦阳新城所有道路。

  王益区城市建成区域:川口路至五一路(一马路川口转盘西桥头至铁一处小花园)、宜园路至青年路(二马路川口转盘东桥头至青年路涵洞口)。

  印台区城市建成区域:延安路至同官路(一马路铁一处小花园至印台区消防救援大队)、重兴南路至重兴北路(二马路青年路涵洞口至频阳路342国道路口)。

  1、禁止低速货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在市区通行。 2、禁止燃油种类为柴油的的重型货车在我市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4、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每日7:00-20:00实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12月27日限行尾号1、3、5、7、9。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修订版)》确定的特种车辆不受限制。“特种车辆”是指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经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喷涂统一标识从事医疗垃圾、餐饮垃圾清运转运车、运钞车和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禁限行终止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解除响应指令时间为准,公安交警部门不再另行发布终止通告。

  经省空气质量预报中心与省气象台会商:12月26日至30日,关中地区湿度增大,扩散条件不利,有利于污染生成和累积,我市也许会出现一轮区域性的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根据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提示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通知》(陕重污染天气办〔2023〕11号)、《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渭政发〔2019〕34号)和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38天冲刺工作方案的通知》(渭大气办发〔2023〕125号)相关规定,为有效开展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21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2023年12月27日上午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 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各县市区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保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室外课程及活动。

  5.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生产时间。

  5.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真实的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1.工业公司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属于《技术指南》中涉及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建材、其他等7大类31个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减排措施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石材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非煤矿山开采、木材加工和木、竹、藤、草制品加工、橡塑制品加工等行业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不再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燃煤集中供热站,除承担特殊保障任务的车辆外,暂停公路运输原料、物料。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3.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作业;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抢险抢修改造外,全面暂停老旧小区改造、铺油划线、露天喷涂刷漆、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非冰冻期,在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基础上增加4次机扫和洒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要求,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同时,主动提醒公众做好健康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应急期间,市级各部门及县市区每天下午15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执法监督等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邮箱:)。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措施的落实,如发现落实不到位情况,可拨打投诉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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